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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室工作条例
2021-01-29 23:53  

一、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实验室是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是安徽省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文件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学校管理,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重视实验室学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课题指南,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省科技厅聘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室务例会制度,定期由实验室主任主持例会,商讨实验室近期的工作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进行专利的申请、实施和转化。自主知识产权按照实验室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访问学者的管理按照《煤洁净转化与高值利用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是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心。实验室积极争取和主办国际或双边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欢迎和支持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访问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加快实验室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地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课题申请制度,开放课题申请和管理按照《煤洁净转化与高值利用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实验室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大型仪器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旧仪器处置》和《大型仪器考核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全局发展需要,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精神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学校审批。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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