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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点实验室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2021-02-05 16:38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多余、闲置、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实验室内各使用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二)报批权限

1.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先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提交学院。

2.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请物资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物资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进入低值品帐中。

(三)帐务处理

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一联(销帐联),到物资设备管理处销帐。

(四)奖惩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实验室给予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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