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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点实验室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1-02-05 16:37  

为维护学校与实验室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保密等方面的系列法规,并参照国内外各研究机构与大专院校通用做法,作如下规定:

(1)本规定涉及参与实验室各类研究工作与项目的所有人员(包括教师,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与一般工作人员)。

(2)凡实验室人员承接的各类项目,以及利用实验室投资的装备、资金与各类软、硬件条件所进行的任何科研项目,其项目内容、阶段性成果、专利、技术秘密、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产权单位属安徽工业大学和煤洁净转化与高值利用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其主要权利人为课题负责人。

(3)未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凡参与项目的人员(无论是否仍在实验室工作)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4)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发表或公开涉及研究内容的作品。

(5)对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实行资源与成果共享,其共享权利按承担的具体任务界定。但在未经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用他人未公开的研究成果、数据资料等发表相同研究目标与内容的文章或申请相关专利等。对于用共享数据与资料发表文章或获取成果时,未经同意也不可涉及他人已界定的研究内容与范围。

(6)对于各类横向课题的相关知识产权,按项目合同执行,其余按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所有成员须将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通过课题负责人交实验室归档。对所知悉的课题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经项目负责人同意除外)。

(8)本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凡与本规定有关的人员,在接到本规定后,应在本规定的签字栏目上签上姓名与日期,以示被告知并保证按本规定执行。

(9)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实验室人员与曾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凡违反上述相关条款规定的,实验室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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